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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起这省14地执行2023版电梯“两检规”!

时间: 2023-12-30 01:34:35 |   作者: 完美电竞对战平台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已发布实施,请各单位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根据总局公告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认真研究,省局对过渡期间的电梯检验和自行检测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按照“平稳过渡、分批施行”的工作原则,自本文印发之日起,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区等县区(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公布地区)的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工作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开展。省局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公布后续执行地区。2024年4月2日起,《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全省施行。

  无法确定安装监督检验时间的,以电梯制造(出厂)时间为基准计算;安装监督检验日期和制造(出厂)日期均不能明确的电梯,视同使用超过15年,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公布地区以外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仍按原有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TSG T7006,以下简称《旧版检规》)执行,特殊情况除外,详见本条第(三)项。

  公布地区之外的省内别的地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电梯的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周期按《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确定:

  1.具备《检测规则》中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拟对其使用管理的电梯进行自行检测的;

  2.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规则》中检测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仔细的检测的。

  全省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流程继续在省特定种类设备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省特检院应继续加强管理,持续完善对检验中察觉缺陷的统计分析功能,为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

  对公布地区电梯的定期检验,省特检院要依据《新版检规》有关要求,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内容、要求和方法(含音像记录的操作规程)以及检验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的检验作业指导书,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障电梯检验质量。省内别的地方电梯的定期检验,继续按照《旧版检规》开展。

  电梯的监督检验,按照总局公告执行,其中需要在2023年7月1日前书面告知的事项,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省特检院要及早为全方面实施《新版检规》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省特检院应加强工作调度,严格做到应检尽检。过渡期间公布地区电梯的定期检验率原则上应严格保持在100%,别的地方的超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要保持动态清零,充足表现电梯检验测试方式调整的工作成效。

  我省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化管理工作在河北省电梯智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智慧监管平台)中进行。

  拟在我省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和受使用单位委托拟开展电梯检测的电梯检验测试机构和电梯维保单位(以下统称“电梯检测单位”),均应首先保证检测数据能够及时传送到智慧监管平台,方可开展电梯检测工作。智慧监管平台提供与第三方系统的免费对接,第三方系统须具备检测终端扫码和位置定位功能。

  1.电梯检测按《检测规则》进行,电梯检测单位应按照《检测规则》制定包括检测程序、内容、要求和方法以及检测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的检测作业指导书。

  3.省外注册的电梯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到河北省开展电梯检测的,需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

  明确常驻河北的持证电梯检验人员,每月检测总台量不得超过常驻人员数量与最高月检测台量的乘积

  4.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前须签署发布《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公开承诺书(河北)》(附件2),公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检测费用区间、持证检验人员数量等信息,并严格遵守承诺内容。

  1.拟在我省开展电梯检测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首先在智慧监管平台注册账号,注册过程中需上传《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注册信息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省局核实确认后完成注册。完成注册后即可接受委托开展检测工作。

  2.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拟对本单位管理或维保的电梯进行检测的,应在智慧监管平台登录本单位账户,在管理页面上传《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检测信息表》(附件4),经省局核实通过后即可对本单位管理或维保电梯开展检测。

  电梯检验测试单位信息和检验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智慧监管平台更新,确保与“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系统”信息相符,省局将定期进行查验。

  (二)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省局每年安排专项经费,采取“随机比对”方式对检验质量进行抽查,即对电梯检验机构和电梯检测单位的检验检测质量进行随时随机的技术比对检查。查验检验人员出具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数据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发现检验检测情况严重失实和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综合业务系统和智慧监管平台的数据信息,采取“四不两直”和“线上”、“线下”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本辖区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常驻人员是否在岗,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是否存在无证检验检测行为等,严格处置借证、挂证、代签等行为。

  (四)落实失信退出机制。各电梯检验检验测试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省局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及时公示、更新企业和人员信息,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扰乱市场秩序、承诺事项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省局将严格落实失信退出和“黑名单”机制,责令其停止在我省开展检验测试工作。

  (一)全省电梯在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检测后,换发新版《特种设备使用标志》(附件5)。实施检测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换发程序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执行。

  (二)公布地区以外,具备检测资格的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对其管理或维保的电梯进行自行检测时,各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干扰阻挠。

  (三)本文印发之日前,已申请定期检验或委托检测的电梯,按现行业务流程完成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不应重复进行。

  (五)本文印发之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测试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不再执行。试点期间我省印发的涉及电梯检验测试相关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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